第二百一十一章 断我“粮道”?(第3页)
“警察同志,我兄弟不过是想过去请这位美女喝杯酒,顶多算是搭讪,这么正常的事,对方却直接动手打人。
我们一再忍让,不想闹事,对方几个人却不依不饶,那是下的死手啊!
您看看他们有几个受伤的?再看看我们都被打成什么样了!
我这脑袋恐怕得缝好几针,有好几个兄弟肋骨都被打断了啊!”
所谓久病成良医。
常年在犯罪边缘反复横跳的胡大志,自然知道今天这事儿绝不能被定义成自己单方面的“寻衅滋事”。
最好的结果,就是被定义成双方互殴,然后警方进行调解。
这样自己这边损失更大,对方的责任反而更大些。
没错,国内混道上的就是这么与时俱进。
不熟读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刑法》,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黑道老鸟。
林海棠此时站了出来,脸上的神情已经切换到了工作状态。
“汪警官,我是当事人。
对面这伙人先是要强拉我和我的同伴喝酒,涉嫌公共场所调戏妇女,并进行恐吓威胁。
随后,又率先动手打伤我的同伴,当我们做出明显的避险行为之后,对方依旧紧追不舍。
并手持桌椅、酒瓶、棍棒等杀伤性武器,对我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!
直到此时,我的同伴们才不得已出手还击。
至于这两位先生,完全是出于正义感,才动手见义勇为的!
事情的是非曲直很清晰,对方涉嫌团伙性质的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。
而我们一方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!”
她此时已经完全反应了过来。
有关孟浪为什么要像是故意一样上去挨那么一下……
还有为什么要推着众人往后退了好几米,直到退无可退……
这是在故意制造“被殴打”和“逃跑”这一避险行为,构成众人实质上的“正当防卫”必要条件!
法律上,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率先动手,就判定另一方属于正当防卫。
因为你还有一个“逃跑”的避险方法,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使用,而是直接动手,那么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“互殴”!
所以遇到人身侵害时,最好是能先“逃跑”,逃回塔下,表现出不想动手的避险举动。
如果对方不依不饶还想冲塔,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来劲了!
你看吧,不是我想战斗。